我市2004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 |
发布日期:2006-05-29 |
我市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深化完善预算编制政策,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编制方法,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是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我市2004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部署比去年提前了一个月,为各单位编制预算,财政部门论证、研究预算资金的投向和效益分析提供了时间保证。 二是实行“收支脱钩”,制订预算外收入目标考核办法。对编入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含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实行“收支脱钩”,不再实行预算外资金政府统筹。同时,对确定的2004年预算外收入,实行征收目标考核奖励办法,鼓励单位依法征足收好预算外收入。 三是基本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的开支标准、公用经费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和工资统发等资料直接编制,并对人员经费定额中部分政策性增支项目作出明确规定,减轻了部门单位的工作强度。 四是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项目分类、申报条件、申报要求、审核管理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项目支出预算进一步细化。基本建设、大型会议、5万元以上大型修缮项目须附报《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财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项目充分审核,进行论证、排序,根据轻重缓急程度择优安排,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五是增强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基本建设、城市维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专项资金,按照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规定用途等要求,提前开展分部门的项目计划编制,及早落实到相关单位的预算中,体现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六是细化不可预见费安排。对一级预算单位按基本支出的1%—5%比例进行测算安排,并按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基本支出规模确定比例,其中:10000万元以上的,按1%核定;1000万元—10000万元的,按2%核定;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3%核定;300万元—500万元的,按4%核定;300万元以下的,按5%核定。 (编审中心、预算处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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