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实行农业专项资金跟踪检查制度促进农业发展 |
发布日期:2006-05-29 |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运行,我市实施市、县(辖市区)、乡三级农业专项资金跟踪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外向型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农村桥梁建设以及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项目,须建立跟踪检查台账,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资金落实和报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农业专项资金跟踪检查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定期检查。自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完成验收,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每2个月对项目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全面审查项目有无偷工减料、乱支乱用项目经费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处理,调整项目支出和项目决算。二是专项审计。对于重大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竣工决算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并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三是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决算,对项目的实施完成、资金落实及使用、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计划等作出总结,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对农业专项资金实施跟踪检查后,须及时记录跟踪检查台账,并将台账记录及时逐级上报。 (农业处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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