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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在全省率先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发布日期:2006-05-29
  为建立规范有效的财务会计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财政管理水平,金坛市在全省率先对部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市级财政拨款的一级预算单位(除应纳入市会计结算中心的单位外),实行由财政部门委派的方式;市级财政拨款的二级预算单位,采取由主管部门委派的方式。
  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委派单位,其工作情况由委派单位负责考核,工资、奖金、福利等项开支均由委派单位承担。
  财务总监进驻被委派单位后,参与该单位财务管理和重大收支活动的决策,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实现对被委派单位规范有效的财务监督。财务总监须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监督被委派单位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对被委派单位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实行与单位领导人联签批准制,参与拟定被委派单位的年度预算方案等。
(金坛市财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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