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政府授权经营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
发布日期:2006-05-29 |
为了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财务监管,我市对市政府授权经营的部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财务总监对市政府负责,每届任期三年。财务总监由财政局负责推荐,并实行回避制度,由政府任命。财务总监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在市财政局,开展财务总监工作发生的有关经费,统一由市财政支付。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在所任职的公司享受福利待遇。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列席公司董事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法规,监督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参与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议,了解公司项目计划、筹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监督检查公司融资、担保、投资等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银行开户情况;参与审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等。 (国资处等供稿)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