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支持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创业政策 |
发布日期:2006-05-29 |
一是对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以及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工作的报酬,根据其所在岗位和专业水平以及实际贡献从优确定,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商定年薪等方式确定报酬。定居或短期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留学人员,按规定2年内每月给予相应的资助。
二是海外留学人员从事中介活动收取的中介费或佣金,企业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海外留学人员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财政部门批准,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汽车、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对企业进行再投资,可奖励给个人。海外留学人员所得税后收入视其居住身份可按外汇管理规定兑现成外汇汇出。 三是对定居的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安家费资助。 四是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的企业,可优先获得科技三项费用支持,其中长期在创业园内创业的,经评审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先期可获得不少于10万元的研发费用的资助。 五是设立海外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创业。 (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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