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进一步规范2004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
发布日期:2006-05-29 |
市财政部门明确部门预算的审核口径、流程和时间要求,进
一步规范2004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一是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预算内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排污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人民教育基金等收入,由征管处室提出年度支出安排总量,并由其按规定用途审核用款单位部门预算。 二是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的0.5%部分,由征管处室提出年度支出安排总量,用款部门提出项目预算,经审批后由财政业务处室按规定的用途审核其部门预算。 三是基本支出预算标准化支出部分由预算编审中心按照现行的开支标准、《2003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分类分档定额标准》等个别调整定额和工资统发等资料直接编制;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按《关于市级机关发放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市级机关发放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等直接编制。 四是按财政供养范围不变的原则安排基本支出的来源,人员经费除原规定在专项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列支外,其他由财政预算内经费安排;日常公用经费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由财政预算内经费安排,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先用预算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用财政预算内经费安排。 五是细化不可预见费安排。对一级预算单位按基本支出的1%—5%比例进行测算安排,其中主管部门确定比例:10000万元以上的,按1%核定;1000万元—10000万元的,按2%核定;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3%核定;300万元—500万元的,按4%核定;300万元以下的,按5%核定。直属单位确定比例: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2%核定;500万元以下的,按3%核定。 六是明确规定部门预算的审核流程和时间。各部门、单位的“一上”部门预算在8月30日前上报财政,由财政对上报的收入预算表、预算外收入明细表等进行初审,并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可行性论证、排序。各部门、单位按照财政下达的控制数复核调整后于11月2日上报财政,实现“二上”。 (预算处、编审中心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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