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政府采购廉政准入制 |
发布日期:2006-05-29 |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出台《常州市政府采购廉政准入规定》,并自2003年11月起试行。 该规定明确,凡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审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业务的资质,符合投标要求,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才准于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即廉政准入。廉政准入实行企业法人和委托授权人负责制。单位和个人在投标过程中利用行贿、欺诈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廉政准入规定实施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视情节予以罚款、限制或取消其从事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并追究企业法人和法人委托授权人的责任。 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财政和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廉政准入的管理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廉政准入要求与责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前,对重大项目(工程项目,大型设备等),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参与该项目采购的竞标供应商签定廉政责任书;对比较分散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廉政责任书。 该规定还对应受到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情节作出详细规定: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半年到一年不得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至二年不得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二至三年不得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取消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单位和个人行贿5000元的,对该企业作不良记录一次,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不良记录,将对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处以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对实施非法行为而产生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中心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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