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
发布日期:2006-05-29 |
我市从12月起实行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互助共济的基本医疗制度,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以低水平,广覆盖;统账结合,分级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为基本原则。
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是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农村居民和经辖市、区政府或同级合管会批准的其他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享有按章享受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补偿,享受辖市、区内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以及优惠健康体检,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等权利。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应当履行及时、足额、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费用,遵守本办法及所在地的实施细则,服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等义务。 各级财政资助、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个人缴纳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合作医疗经费实行年度缴纳制度。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辖市区、乡镇两级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大病医疗统筹、家庭医疗保健账户、医疗救助资金三部分,大病医疗统筹年人均额度不得少于人均基金的50%,医疗救助年人均额度不得少于人均基金的5%,家庭医疗保健账户用于预防保健及门诊医药费用支付。 另外,由财政安排的合作医疗资金和社会捐助建立医疗救助资金,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经济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农村居民以及农村五保对象,采取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的医药费用自付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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