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市区实施税收属地征收管理 |
发布日期:2006-05-29 |
为加强税收征管,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改变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税收征管的状况,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先在天宁、钟楼、戚区、新北区范围内实施税收属地征管。属地征管的原则是所有纳税人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税收征管,一般企业(单位)以生产经营地进行税收属地征管(其有关行政管理权限不变),原区属企业根据税收属地征管原则进行户管调整。
各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收入解缴级次,就地解缴各级金库。邮政、电信、移动通讯、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烟草、盐业等垄断性企业,供电、供水、供气、排水、城市公交、粮食储备等城市公用企业,金融、保险与证券业,工业投资集团公司、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城建投资集团公司、市投资集团公司、民防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等市各类投资集团公司,广播电视、电台、报社以及代征市区范围税收的常州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常州市地方海事局等单位的税收收入级次保留在市本级。 (综合)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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