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有关医疗设备实施政府采购 |
发布日期:2006-05-29 |
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财政资金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与卫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医疗设备实施政府采购的意见》。从今年5月1日起,凡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均须进行政府采购。具体规定有:一是关于采购限额。单件医疗设备采购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对采购预算在10-50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设备,由各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每半年报集中采购机构备案。二是关于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合同的监督和协调方参与签订。三是关于采购资金结算。医疗机构资金的来源不同于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各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自行支付。四是关于供应商与专家管理。改变过去各医疗机构内部各自建库的做法,实现集中采购机构与各医疗机构资源共享,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设备供应商库与专家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中心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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