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
发布日期:2006-05-29 |
今年,市财政部门安排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民营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民营企业的环保型清洁生产,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重点扶持前景较好的特色产业集群、乡镇工业集中区以及销售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乡镇产业集聚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及污染治理等。 专项资金采取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资金资助,对为民营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现金奖励的三种方式,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列入市重点支持的骨干民营企业,优先安排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的机构。 项目单位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一月底前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财政等部门将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处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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