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
发布日期:2006-05-29 |
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对社员开展的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信息服务,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检测等小型设备补助及为此而利用银行贷款的贴息,组织制定生产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品牌培育、商标注册、超市准入、销售窗口建设等。 财政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在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强的带动力和示范作用,并符合在工商、民政登记注册或在农办登记备案,有效运转一年以上,会员利益紧密,合作机制完善,合作内容明确,财务核算独立,组织带动作用明显;合作社社员人数30户(人)以上,销售额达50万元,专业协会会员数100户(人)以上,协会及其成员经营总额达100万元以上;实施项目的合作组织具有资金自筹能力;项目切实可行,成员得实惠,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等四个条件。 承担项目的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通过,与所在地农办、财政签订项目合同书后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逐级向项目立项机关报告,同时向全体成员公开。 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项目资金前,将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平均量化到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并提供有社员签章的量化花名册,经审核后,按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施资金报账拨付。项目资金单独设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完成后,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并严格按项目申报用途拨付使用,非申报项目所用资金,一律不予报账。严禁用非原始凭证或虚假凭证报账,如出现用非原始凭证或虚假凭证报账的情况,一经发现,终止扶持。 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联合所有。社员退社,项目扶持资金产权量化形成的资产不退,退社期间可保留其产权但不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分配;合作经济组织盈利情况较好,可参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股息;合作社终止清算时,按规定清理股权。 (农业处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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