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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中心城区企业整体搬迁政府间结算调整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29

  为鼓励中心城区企业整体搬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日前,明确政府间财政结算调整办法:一是结算原则与依据。按照《关于调整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规定,只对搬迁前一年税收入库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收入基数调整;搬迁企业只作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不按新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二是具体结算办法。对搬出地,以开始搬迁的前一年企业入库共享收入为基数,开始搬迁的当年调减共享收入基数,企业从搬迁当年起,市财政不再与其税收结算;对搬入地,以调减搬出地收入基数为标准,对收入基数形成的地方财力的60%,实行年终定额上解市级财政。开始上解的时间以税务变更登记当年为准。其中:市区范围内相互转移的,定额上解三年,三年后并入正常体制;搬入金坛、溧阳的,固定基数,每年上解。

(预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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