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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可获财政支助
发布日期:2006-06-14

  近日,市财政发布2006年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招标指南,以支持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型基础性公益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指南》明确四项支持补助原则:
  一是农民直接受益原则。建设的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项目实施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二自愿民主的原则。项目建设资金以乡村集体自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公益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严禁以建设项目之名对农民进行摊派。
  三是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建设的项目重点应注重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突出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地应当分别轻重缓急,按照突出重点、分年实施的原则,经过若干年建设,努力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新的明显改善。
  《指南》对补助范围也作了严格规定:
  一是农村供水工程。延伸农村供水管网,提高自来水进村入户程度的项目,生活用水受益农户不少于100户;农业生产供水、水源建设,用水受益面积不低于1000亩。
  二是乡村道路和桥梁设施。行政村之间道路、农村居住示范点建设的村内道路、特别是建制村尚未通公路的乡村道路且长度不少于2公里的道路项目;农民生产、生活所必须的、未列入农桥项目库的桥梁建设项目。
  三是农村绿化。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小型公益林、草项目,重点为沿江、湖、路、河、渠、堤的防护林建设。凡符合以上补助范围的单位或农户,均可以投标申请项目建设。
  《指南》明确对农村税费政策执行好,一事一议程序完善,项目规划好,地方政府、单位积极筹资兴办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每个项目总投资50万元左右。其中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其余由辖市(区)财政和项目单位、乡村自筹解决。《指南》同时对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资金管理和组织验收都作了明确的要求。

(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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