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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试行新的税收征管办法
发布日期:2006-07-18

  7月1日起,我市对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试行新的征管办法,以完善税收属地征管,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和财税秩序,规范市区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等不动产销售行为。日前,市政府批转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常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房地产企业跨区开发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后在所在行政区成立项目管理机构(非独立核算),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二是销售不动产时,统一使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证》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并由总机构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三是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的申报征收。在项目完工后,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的注销工作,并及时将项目管理机构的注销情况以“涉税联系单”方式通知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明确要求,房地产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总机构以及项目管理机构的发票发售,评估检查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发票领购使用和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集中缴纳及汇缴的管理,并提供分地区房地产项目销售的明细应税情况表。在项目销售结束后,还必须对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发票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理。
  同样从7月1日起,我市二手房产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将委托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实行一体化征收。(预算处、契税征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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