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按本地区农村公办学校同等标准承担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公用经费 |
发布日期:2006-08-04 |
常州市为助推为民办实事项目“蓝天计划”,于近日出台《常州市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办法》。办法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经各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由社会力量举办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与本地区农村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办法要求,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按本地区农村公办学校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80元、初中每生每年不低120元的同等标准执行,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办法同时规定,经费下拨主要采取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校舍维修进行补助的形式;对补助项目全部实行政府采购,补助经费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使用补助经费购买的教学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属各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各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办理借用手续,并负责保管保养,如学校停办或迁出本地区,教学仪器设备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收回。(科教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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