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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共筹资金2575 万元加快我市农桥建设
发布日期:2006-09-29

  我市2006年度省级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已于日前下达各辖市区。我市农桥建设,实行统一上报、统一实施,采取省、市、县、乡四级财政投入为主,乡村自筹为辅的原则。全市农村桥梁建设总投资3327.54万元,新建、改造改扩各类农村桥梁共计133座,其中:危桥改造103座、改扩建14座、新建16座。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720万元、市财政240万元、辖市区财政360万元、乡镇财政1255万元、乡村自筹752.54万元。

  我市明确五条严格措施,切实加强农村桥梁建设管理:一是严格按照省下达的资金筹措计划,落实配套资金。要求各辖市(区)抓紧落实农桥建设县、乡财政配套资金和乡村自筹资金,并尽快批复有关乡村,组织项目实施,2006年度农桥建设项目要求于2007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并接受上级组织验收。二是严格执行“六统一”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桥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农桥建设由辖市(区)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严格做到“统一设计、统一编制、统一审核预算、统一招标、统一施工、统一管理”;每座农桥均需与农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签订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乡镇政府和施工单位是农桥建设质量的终身负责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杜绝暗箱操作,项目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制。三是严格执行项目调整和变更审批程序。经省批准的年度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建设地点、技术参数、项目预算等进行调整变更的,一律报请省、市批准,由此增加的投资由地方自行解决,减少的由县(区)财政局报市财政局批准,减少的投资仍需用在农桥建设上。四是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管理费由省统一提取下达各市,各辖市(区)不得再层层提取管理费。明确农桥建设不实行“先建后补”的办法,年度实施的项目必须是当年设计,当年开工的项目,凡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一律不得作为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上报审批,凡“以旧顶新”、“以新顶新”均视为套取项目建设资金。五是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为确保专款专用,农桥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不得在乡级财政报账,也不得在业务主管部门报账。当年资金如有结余,从农桥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继续实施,并上报省、市备案,严禁挪作他用。(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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