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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市级行政机关剩余闲置资产处置行为
发布日期:2006-11-15
  近日,我市出台市级行政单位剩余、闲置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加强行政单位剩余、闲置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规范行政机关的资产处置行为。一是明确行政单位剩余、闲置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收益,财政部门依法对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单位剩余、闲置资产。二是行政单位剩余、闲置资产的处置收入,是指经过价值评估且产权界定清楚的剩余、闲置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不动产等大宗资产拍卖转让收入,招投标或协议转让收入,实物资产变价收入,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等。三是财政部门可委托有关部门承办有关资产处置事务,并组织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不动产等大宗资产或大批量实物资产的处置,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应将资产转让信息在媒体上公开、公告,广泛征集资产受让单位。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或降低交易条件征集受让方;当出现二个以上受让方的,应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进行。零星资产的转让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选择拍卖、协议转让等国家规定允许的方式进行。四是规范剩余资产处置财务核算。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处置收入和处置成本。资产处置净收益应及时解缴财政国库。(绩效评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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