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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县级检法两院财政经费保障坚持四个原则
发布日期:2006-11-22
  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强检察院、法院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市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管理体制,对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坚持四个原则:一是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将诉讼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各项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全额予以保证。二是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对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需办案费、装备费等作为重点业务支出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日常公用经费要按标准给予保障。三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法院、检察院实际需要等因素,对制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可分步实施到位。四是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以及审判、检察工作任务的增加适时进行调整,以保证基层法院、检察院实际工作的需要。(行政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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