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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将免征契税
发布日期:2006-12-19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相关规定,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但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政策规定的范围。(税政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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