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五方面加强罚没收支管理 |
发布日期:2007-06-22 |
日前,市财政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五方面规范罚没收支管理。一是加强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的管理。对依法收缴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严格实行保管岗位分设制度,对罚没物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罚没物资的毁损、短缺、变质。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变价处理,在结案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上缴的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处理。二是加强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今年底前取消原经财政部门批准保留的单位罚没收入过渡账户,并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清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从2008年起,所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月清季报制度。对涉案暂扣款物,由执法单位封存保管。三是规范执法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执法办案专项补助经费,不得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并严格在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内列支。四是完善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工作制度。要求银行代收机构除对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纳入银行重空管理外,还必须将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编号作为要素反映在代收系统管理软件中,确保代收罚没款收据开出金额与代收罚没收入相一致。实行执法机关统一代码制度,经财政部门统一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规定银行各代收网点将代收的罚没收入于当日(当日来不及的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全额划入“常州市财政局罚没收入” 专户,并根据要求及时办理缴库,不得占压、挪用。银行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没收入的代收和缴库,不得对错缴和退付的罚没收入从罚没收入中直接冲退。五是加大罚没收支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执法机关、代收机构的罚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预算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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