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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实行养老补贴
发布日期:2007-07-31
  我市颁布《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下列三类特殊人群实行养老补贴:一是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知青在上山下乡期间结婚的“知青半家户”。二是精简下放的原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人员。三是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30年或连续满15年的本市居民。对以上人员达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0周岁,无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定期发放的生活费、救济费等养老保障收入的,可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养老补贴。城镇老年居民补贴按照个人申请,经民政和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实行按月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城镇老年居民所在区财政承担,其中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由市财政补贴50%。(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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