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力推动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
发布日期:2007-08-10 |
我市全力推动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一)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专项资金。2007年市级财政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5元标准,辖区按不低于7元标准设立补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购买或补助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二) 规范资金支出管理。市财政、卫生两部门联合出台《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考核暂行办法》,确认2007年对市区22个卫生服务中心和所属的43个卫生服务站列入财政补助范围,并明确三大考核原则:一是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政府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或基本医疗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效果,由政府出资购买或给予相应补助。二是实行分级考核、按比例复核的原则。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对区级社区卫生工作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对区级考核结果市级卫生、财政部门按比例进行抽查复核。三是实行以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为主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必须努力完成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实行财政补助与目标管理挂钩。(三)加强资金拨付管理。一是实行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年初按目标工作量,将预算资金的50%下拨到各机构使用,其余50%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兑现。二是按比例考核复核。按照对社区服务中心100%和卫生服务站30%的比例进行复核,结合年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资金分配兑现方案。(四)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医疗收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市各社区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区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五)加强社区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要求各社区卫生机构单独设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社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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