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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办法加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
发布日期:2007-10-19
  日前,我市出台《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加强和规范农业保险基金管理。一是明确保险基金性质。办法明确,农业保险基金是指按规定由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各级财政的保险费补贴所组成,用于农业保险理赔和特定保险业务支出的专项资金。二是明确基金管理机构。市及辖市(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为农业保险基金的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基金管理原则。农业保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节余累积、专款专用的原则。《办法》规定水稻、能繁母猪、鸡、奶牛、果品五个市级重点险种实行全市统一的保费、统一的理赔标准、统一的财政补贴比例。四是明确基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办法》明确农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参保人(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缴纳的保险费、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安排划拨的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农业保险基金及农业保险机构过渡专户存款利息、办理农业再保险后取得的再保险理赔金收入。使用范围为农业保险理赔支出、农业再保险支出、农业保险机构综合管理费和银行结算手续费等支出。《办法》规定,农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五是建立理赔资金补充机制。农业保险机构理赔时,必须通过农业保险理赔户理赔周转金支付农业保险理赔金,并按月补足。当理赔户出现赤字时,辖市(区)农保基金办应在接到农业保险机构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理赔周转金,不得拖欠。当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出现超赔时,由辖市(区)农保基金办负责筹集资金,并在超赔之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保险超赔资金的增拨手续。六是建立大灾风险基金。《办法》要求,各辖市(区)应按照本地区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10%比例另行安排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农业大灾风险基金视同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做到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七是加强基金监管。农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并接受保险监督机构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地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将扣回相应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取消该地区的农业保险市级财政补贴。(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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