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7-10-19 |
日前,我市财政局和发改委联合出台《常州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管理,提高项目计划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办法重点从资金安排原则、资金审定程序、项目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政府投资资金的拨付原则: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不足10%的,由项目建设主体申请分次或一次性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10%低于50%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按项目建设进度序时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额超过50%的,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资金拨付要求进行。二是社会事业项目的审计监督:参与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其中: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不足10%的,可由建设主体自行委托政府采购机构确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审计费用按规定列支;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额超过10%的,其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按政府性建设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审计费用从政府投资资金中列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济建设处)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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