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
发布日期:2008-01-07 |
日前,我市出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本市户籍中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病残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实施扶助。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扶助金直接发放到人。(科教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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