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
发布日期:2008-01-18 |
日前,我市对行政、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调整: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420元。三是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一、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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