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燃料油恢复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今年1月1日起,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是为了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专家指出,燃料油消费税并非燃油税。据测算,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每升油品的负担并不大,因此这一政策对物价的影响不会很大。 通知明确,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在这次政策调整中,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但是,当时国家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上述四类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后,如果征税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因此,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减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这四类成品油实际上享受了一定的减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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