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度调整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发布日期:2008-02-26 |
我市将从2008年1月起,对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一是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对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2007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07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28元,但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107元。二是对下列6类对象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60元;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对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对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的50%。对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即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适当增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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