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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办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发布日期:2008-03-12
  日前,我市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凡市级机关、检察院、法院、各类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上述单位出资成立的其他单位无偿调拨、出售、报废、置换和其他形式的涉及资产产权转移的行为,均须遵循本办法。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的授权审批管理。授权管理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为:单项资产原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批量资产总额(原值)在50000元以下的实物资产。授权范围以内的资产处置,由单位向授权管理单位申报,由授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批,审批文件和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办法规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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