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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普通高中实行政府助学金制度
发布日期:2008-04-02
  日前,我市就《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对普通高中实行政府助学金制度。资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学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在800—1200元之间确定具体的资助标准。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不得抵冲学杂费。同时要求学校每年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校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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