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创投企业 |
发布日期:2008-05-27 |
日前,市财政和发改委联合制发《常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基金参股对象主要是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支持投资成效显著的创业投资企业、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吸引外地资本和外商资本在我市参与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创投企业可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一是创投企业必须是按照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我市设立和运作,并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是创投企业须有明确的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产业。三是自引导基金参股之日起一年内,新增创业投资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前三年累计新增创业投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每年对我市企业的创业投资占其当年创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四是企业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其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及相关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并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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