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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7-07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为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支预算,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日前,我市出台《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国有资本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及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

《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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