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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筹区10月起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08-10-20

10月1日起,市级统筹区对新办理退工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调整。新办法改变了失业待遇一刀切的定额标准,而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同时,对20089月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12元,门诊医疗补助金也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作相应调整。新计发办法较原办法有两方面变化:一是多缴多得。将失业人员保险待遇与本人缴费工资进行挂钩,缴费工资越高,失业保险待遇也将越高。二是建立自然调整机制。新的计发办法建立了失业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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