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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发布日期:2008-10-28

日前,我市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评估行为。《办法》明确了资产占有单位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行为、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凡经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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