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8-11-19 |
日前,溧阳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户籍关系在本市溧城镇社区内且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范围的所有城镇居民。参保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实现就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在此参保范围。(二)筹资标准和征缴。2009年度筹资标准为180元,其中:参保居民个人按每人6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该市财政按每人80元,溧城镇财政按每人40元对参保居民实行补助。“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级以上残疾人员免缴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筹资补助。(三)保险待遇。住院补偿标准:0元—200元补偿15%;201元—5000元补偿70%;5001元—20000元补偿75%;2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80%。在该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执行;在该市市级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溧阳市以外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费(药品目录范围内)、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费、腹膜透析费、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费,参保人员患以上四类重大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报销。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只补偿在该市范围内一级医疗机构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15%。全年个人累计最高2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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