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市区低保对象按季发放物价补贴 |
发布日期:2008-11-28 |
日前,我市启动按季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即:在每个季度末,当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政府将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以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发放标准为当季全额低保金标准的25%。今年前三个季度,我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均超过3%,目前,已一次性补发城区低保对象今年前三个季度的物价补贴,共计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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