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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制实现内外统一 对内外资分设税种彻底结束
发布日期:2009-01-2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日公布的通知明确,200911,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这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并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在《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根据20081231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11,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通知明确,自200911,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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