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 |
发布日期:2009-02-10 |
日前,我市修订完善《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对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及在本市居住满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未婚的独生子女当年死亡、严重伤残或身患重大疾病的,当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以及其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均可得到公益金补助。具体补助方式与标准:对当年未婚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给一次性5000元慰问金;对当年未婚的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家庭,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对当年未婚的独生子女身患重大疾病的家庭,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对当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其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办法同时规定辖市、区政府和有条件的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市级公益金将在各辖市、区补助符合市级公益金补助对象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资金扶助。2009年市级财政安排50万元用于公益金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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