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认定困难企业实施政策扶持 |
发布日期:2009-02-24 |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和申报扶持政策的通知》,对认定的困难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帮助企业渡过暂时困难。困难企业认定标准为: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经济效益下滑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批量减员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二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三是2008年末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困难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政策:一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申请在2009年度将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降低工伤保险参保费率,最多降幅可达50%。二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三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四是发放无生活保障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交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无生活保障职工生活补助等4项扶持政策,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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