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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转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09-04-08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我省农村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金融供给、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和创新,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提出了《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2009]32号文件印发了省财政厅提出的政策意见。《意见》按照公共财政理论,注重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撬动作用,通过加大公共财政资源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流向农村,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重点从五个方面入手,具体政策措施共有17条。

 

一是鼓励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重点扶持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主要包括: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设的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省财政按其已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为农服务业务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给予50%的奖励;对开展农户小额授信试点的金融机构,按当年发放小额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人才的培养,对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所发生的培训费用,省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二是发展农业保险及担保业务,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主要包括:扩大农业保险试点,有效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积极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设施农业以及农机、渔船渔民保险试点,依据“大数法则”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支持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对以农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新设担保公司,省财政按其注册资本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现有担保公司当年为涉农(含农民创业)项目提供担保月均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支持建立省级再担保体系等;支持建立涉农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对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以及农村信贷联保体的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三是调动各类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支持涉农企业增加直接融资规模。主要包括:对在农村地区增设具有贷款功能的机构给予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地区新增设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省财政按不同地区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涉农贷款的2‰给予风险补偿;利用财政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信贷投入,对于涉农贷款较多、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存款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加直接融资规模,省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上市(发行)费用,给予20%的补贴。

 

四是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推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发展。主要包括:对苏南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或兼并苏北和苏中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省财政按其入股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农商行等做大做强,鼓励上市融资,对农村商业银行成功上市的,省财政按其股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农民创业、扶贫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特定主体的信贷投放。主要包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的信贷投放,对当年投向苏北五市新增贷款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对苏北五市新增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农民创业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结算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结算贴息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向省定的苏北地区1011个经济薄弱村以及和 企村挂钩”结对帮扶的企业发放的各类涉农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贷款,省财政按贷款年平均余额给予基准利率20%的奖励。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近期,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多项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各市、县尽快落实到位。

 

(本文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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