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2010年前建成的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予以奖励 |
发布日期:2009-04-15 |
日前,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印发《常州市全国环境优美镇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采取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方式促进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具体奖励标准和方法:对2009年底以前建成全国环境优美镇的乡镇上,奖励50万元;对2009年底以后,2010年底前建成全国环境优美镇的乡镇奖励30万元;2010年底以后建成的全国环境优美镇的乡镇奖励不再给予奖励。预计到2010年底前我市预计将有80%以上的乡镇建成全国环境优美镇,比国家计划提前5年。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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