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运用财政杠杆推进治污 |
发布日期:2009-04-29 |
我市充分运用财政杠杆,强力推进污染治理。一是建立稳定的环保专项资金筹集机制。市及各辖市、区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门用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年内将污水处理费提高到每吨1.3—1.6元;所有乡镇建成区年内开征污水处理费;对所有污水处理厂征收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二是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严格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对出境水水质超标的,按照化学需氧量1.5万元/吨、氨氮10万元/吨、总磷10万元/吨的价格,及时、足额向上级财政支付补偿金。三是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直排企业按2250元/吨,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接管企业和工业污水处理厂按1300元/吨,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放化学需氧量的单位按4500元/吨的价格申购排污指标。四是实行减排和秸秆禁烧保证金制度。要求各辖市、区政府按化学需氧量300元/吨、二氧化硫200元/吨向市财政交纳减排保证金,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予以全额返回,未完成减排任务的,按未完成数量双倍扣除。各辖市区均须交纳30-100万元秸秆禁烧保证金,辖区内全年未发现秸秆焚烧的予以全额返回,发现一处一次扣3000元。五是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允许用污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进行质押贷款,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对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按红色以下环境行为等级评定,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实施环保信息等级动态管理。对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固废综合利用单位实行税收优惠。(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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