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下的炼铁高炉、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高炉,鼓励企业于2009年5月1日前全部停产并拆除;要求企业最迟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停产并拆除。二是对按计划要求进行淘汰落后并进行产能整合的钢铁冶炼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容积在150立方米及以上的高炉每座奖励企业100万元;100立方米(含)-150立方米的高炉每座奖励企业80万元;1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每座奖励企业20万元。三是鼓励镇优先盘活淘汰落后企业的存量土地,如果不再安排工业项目,可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对企业转产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转产后的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免缴两年地方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两年内新增财力的部分奖给企业。企业在2009年5月1日前淘汰并拆除的,享受全额奖励和扶持政策;在2009年12月31日前淘汰并拆除的,减半享受;在2009年12月31日后淘汰并拆除的,不再享受奖励及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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