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一是中央、省、地市及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四是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六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