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我市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发布日期:2009-06-30

日前,市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四部门联合制订《常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将优抚对象医疗与全民医疗保险对接,以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缴费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资助参保。在优抚对象参保的基础上,建立医疗补助制度,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负担。同时完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办法:一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剩余的个人负担仍高于省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二是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个人负担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大病医疗救助。三是优抚对象未按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或医疗救助。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