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09-07-06 来源:财政部网站 |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政府卫生投入的基本原则、范围和方式、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提出,要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政府卫生投入要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鼓励发挥中医药作用。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意见》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卫生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和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居民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 在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意见》指出,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使城乡居民都能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所需资金,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支出纳入政府预算安排。 在医疗机构投入方面,《意见》指出,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公立医院投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在基本医疗保障投入方面,《意见》要求,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和完善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政策,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大救助力度。 在药品供应保障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修订,加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的管理监督。政府卫生投入资金要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采取绩效考评等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来源:财政部网站)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