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 |
发布日期:2007-06-12 |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从六个方面实施政策扶持,以推进我市企业的上市,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一是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参照国企改制的收费标准执行。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属市、区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二是拟上市企业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确认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三是对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三年内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四是企业为了上市,将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在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纳税人补贴。五是市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六是根据每个上市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由市级财政予以奖励,筹资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奖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的奖100万元。(企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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