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通知加强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 |
发布日期:2024-09-11 |
近日,我市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切实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保障公益性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地方债务管理机制。 一是坚持全面管理,实现对象内容全覆盖。管理对象全覆盖,将非纯市场化经营的市直属或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纳入管理对象。各类债务全涵盖,将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取得的债务以及存量债务纳入管理范围(含新借、展期或续贷)。债务监管全过程,将事业单位债务举借、管理、使用、偿还等全过程纳入管理范围,从严从紧规范管控。 二是坚持规范有序,贯穿“借用管还”全过程。事业单位确因公益性事业发展需要而实施的建设性项目,须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举债,严禁突破限定的五大禁止举债情形融资。事业单位债务举借实行限额管理,债务资金专款专用。严格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多措并举保障债务偿付安全。 三是坚持同向发力,做好精准有效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单位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动形成多方监管、合力监管的良性债务管理机制。对出现新增隐性债务、弄虚作假、违规举借、逾期偿债等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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