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我市立足“五规范”出台《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8

为全面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上位法要求,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近日,我市出台《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从国有资产的预算编制,到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以及预算管理、基础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等各流程进行全面规范,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机制,力促常州资产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一是规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明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应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二是规范资产使用与基础管理。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采用建设方式形成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权属登记。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

三是资产处置与收入管理。强调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加强对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等重大资产的处置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报废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委托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经批准作报废处置的电子废弃物,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置。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收益,需依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四是规范资产盘活和房产管理。强调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发挥公物仓、公益仓作用,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房产的统筹调剂使用,妥善推动房产权证办理,积极推进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房产集中统一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房产委托集中管理,建立房产信息供需撮合机制。

五是规范资产报告和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及与相关报告的衔接,明确资产管理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评价程序、评价内容及结果运用。明确本级人大对本级政府的监督、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本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审计对同级管理情况监督及公民法人的监督体系。明确具体的违规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